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晋教财〔2006〕8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发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国家财政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等,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代理银行是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
成 员: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办公室、团委、财务处、教务处、后勤集团、各教学学院党总支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教学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
组长:各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
成员:教学学院院长、教学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党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学院学生会主席
教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本教学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教学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学校和各教学学院要针对性较强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和各教学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工作、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学校和各教学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知识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与学籍注册姓名一致,其他个人信息真实;
7、经所在教学学院审核推荐;
8、符合贷款银行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分类及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分类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类,分别是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2009年以前,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求,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采取以高校助学贷款为主,生源地助学贷款为辅的贷款方式,2009年以后,我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求,结合助学贷款工作的经验,逐步过渡到以生源地贷款为主、高校助学贷款为辅直至全部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个别未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原则上贷款学生只可以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教学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3、各教学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内容的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各教学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教学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核表》,由各教学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八条 生源地贷款合同的签订由贷款学生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共同签订,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贷款学生审核信息并录入合同回执,经贷款学生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提交后,由国家开发银行最终审核并统一划拨到学校计财处。
第十九条 学校计财处收到学生贷款资金后,统一为贷款学生代为扣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本科四年、专升本二年、专科三年)内的贷款利息财政100%贴息,非正常学制的贷款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自付利息时间;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批准后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被宣布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之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和随时为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各教学学院建立本教学学院贷款学生相关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各教学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教学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可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贷款学生工作单位变动,要提前告知学校和各教学学院。
第十一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教学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毕业确认表》,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本人联系方式和毕业后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填写还款承诺书,通知借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统一还款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
第三十一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按照现行还款方式存入个人还款支付宝账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学生还款系统信息,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视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二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5、学校进行追缴,追回贷款本息金额和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