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校生总人数和核拨的总金额,原则上分别按资助总金额的25%、50%、25%划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等社会实践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所在教学学院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特困助学金:
1.孤儿,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且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4.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同一学年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教学学院根据评审条件,由教学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教学学院提交的获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
4.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分两次(秋季和次年春季)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金学生。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助学金。
第十二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各教学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新生评定国家助学金,由各教学学院紧密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各教学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