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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2020-08-10  

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奖;

(四)“优秀毕业生干部”奖;

(五)“优秀心理干部”奖

(六)“心理工作积极分子”奖;

(七) 其他奖项。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  

(二)先进班集体奖;  

(三)其他奖项。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  

(二)学习勤奋刻苦,自强不息,各考核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参加诚信考场考试,专业名次和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前10%以内。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测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创建校园文明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团委、校学生会、各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核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参加诚信考场考试,专业名次和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前20%以内。  

(四)团结同学,有较高威信。  

(五)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六)体测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应届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专升本一次及以上)。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  

(四)参加诚信考场考试,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在全班实有人数的前20%以内。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

1.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鉴定可获得专利或科技发明奖者;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有一定影响的文艺作品者;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美展或文艺汇演中获前三名(集体项目指主要参赛人员)者;   

4.为院校和班集体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师生肯定者。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校期间担任学生主要干部两年以上(专升本一年以上)。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怕吃苦,工作中团结协作,善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两次以上(专升本一次及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心理干部”和“心理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学生心理干部范围为班级心理委员、学院学生心理工作助理、校心理中心学生干部。

(一)评选学年所有学科成绩合格。

(二)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心理培训和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记录。

(三)被推选人员提交实绩材料,包括工作图片、工作方案和同学心理活动反馈材料。

(四)有工作创新特色的优先

(五)被推选人要有辅导员推荐评语。

(六)心理工作积极分子需具备以上条件(一)、(二)、(四)、(五)。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任何公开或隐蔽地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出勤良好,无旷课现象,本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不合格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5%;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宿舍整齐卫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教学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坚持体育锻炼,体测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九)“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为参评班级数的20%。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学生工作队伍稳定,能全面担负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

(二)教学学院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者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学生基础管理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有经验,有实效;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并能根据本教学学院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教学学院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全院院风正、学风好,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出勤良好,无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院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遵守校纪校规,学院无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

(四)经常组织全院学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大学生体育达标率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积极开展公益及社会实践活动,特色工作内容丰富,具有创新精神。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由党委主管副书记和主管副校长负责,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由各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由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侯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在学校工作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工作部门提名,经教学学院评议后推荐;  

2.在教学学院工作的学生干部,经教学学院评议后推荐; 

3.在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班级提名,经教学学院评议后推荐;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经教学学院评议后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均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由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各教学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及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优秀毕业生由各教学学院党政领导和辅导员协商提出初选名单,经学生评议,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由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由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干部的侯选人,属教学学院学生干部的由教学学院推荐;属校团学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学生处提名。

(二)校学生处审核通过并在校内公示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优秀心理干部”和“心理工作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在校心理中心工作的,由校心理中心按照工作要求和实绩进行评选;在学院、班级工作的,由学院根据工作实绩选拔推荐,校心理中心评定。具体表彰由校心理中心在审核通过的人选中根据工作实绩评为优秀学生心理干部和心理工作积极分子两级,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

“优秀班集体”的评审,由各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经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在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由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师生的意见,并考查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择优选拔,上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心理干部”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二种奖励在同一次评选中不可兼获,“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两种奖励在同一次评选中不可兼获。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心理干部和心理工作积极分子”一等奖占优秀学生心理干部的20%,二等奖占优秀学生心理干部的30%,其他50%为单项奖,金额参照学校单项奖学金额度发放。心理工作积极分子只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授予“优秀班集体”、“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上述奖金数目或纪念品依学校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发其中一份最高奖金或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专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按班级进行排名。

第三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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