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升科研和学术水平,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晋中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保障学术决策规范与科学,实现学术民主监督的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行政适度分离、分工合作。学校应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民主,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和若干基层学术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分别是学校与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部,处理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学院系(部)负责。
分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基层学术组织、学科分布等情况,本着“覆盖学科、集中资源、民主高效”的原则,经充分讨论后统筹设立。拟新设立分学术委员会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在充分考虑学科覆盖面的前提下,设定委员人数为29人左右,由分学术委员会推选的校内全职在岗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产生。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是校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中,40岁以下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1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可从国内外知名学者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项的投票表决,特邀委员不设定具体人数。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分学术委员会由5—7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从教学院系(部)全职在岗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推选产生。
各教学院系(部)主任及相关校一级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分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但一般不担任该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委员牵头,协同各教学院系(部)和相关校一级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核减当然委员数后确定应选委员人数;在充分考虑学科代表性并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差额选举的方式,提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候选人,报各教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召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根据得票结果确定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以上人员由分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分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校内外知名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就有关具体事项开展独立调查研究、提出咨询建议等,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规定,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突出的教学科研业绩,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关心学校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者不得进入同一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身体、工作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
(二)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三)连续 2 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 4 次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
(四)违反保密规定者;
(五)有违法违纪、违反师德师风情形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者。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综合学科覆盖情况提名候选人,由本级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能权责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在实施以下事项时,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需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在做出下列决策前,需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分学术委员会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在本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同时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教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委托讨论,以及根据本《章程》规定由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晋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及基层学术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六)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导师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此外,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校长或 1/3 以上(含)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教学院系(部)负责人或 1/3 以上(含)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分学术委员会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和履行相应职责。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根据工作需要,学科相近的分学术委员会可以组织联席会议开展学术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本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以及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不计其内,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十八条 需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讨论,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 1/2 以上(含)委员同意方可表决。
会议材料要求准确齐全、规范完整,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议题提交单位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并提交秘书处。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进行差额投票的以超过与会委员 1/2 为通过,进行无差额投票的以达到与会委员 2/3以上(含)为通过,投票方式和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与具体事项行政主管协商并在会前明确。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或尚待调查的,经超过与会委员1/2的人数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或专家咨询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有关咨询意见或决策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等会议文件。所作决议和决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含)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对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分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除明确指明校级学术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外,其他关于学术委员会的表述均指各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